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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小鎮鴻正大物業公司在四期收取地上停車費每月180元,地下每月220元,五期地上300元,地下360元!而相鄰的藍山國際小區地上70元,地下12元!造成居民只好將車停在馬路上,停在馬路上交通部門又不允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請問:
一、 物業公司收停車費的主體有合法性嗎?沒有合法性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二、物業公司擅自將綠地改為停車位,物業公司經過相關部門審批了嗎?利用小區內部公共用地規劃停車位,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小區規劃總平面圖、小區竣工交付使用社會評審報告及業主投票意見等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小區公用場所屬所有業主的共有財產,並非物業公司所有,未經審批物業公司更無收取停車費的權利,強行收費屬於違法行為!熱切盼望相關部門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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