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兩個問題希望諮詢一下相關人士:
基本情況是這樣的,我妻子在“中新天津生態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後面簡稱“公司”)工作,已滿5年。於2014年3月份查出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而公司於2014年6月頒布新的公司政策,導致醫療期內的待遇,包括五險一金的繳納都受到了很大的影響。我們向公司提出申請希望可以按原公司病假政策考慮,因為我們查出患病是2014年3月份的事情,但是公司不同意。所以
1. 我想諮詢一下我們是否有權利要求公司按公司原病假政策執行我妻子醫療期內的待遇發放。謝謝。
2. 關於醫療期延長的事情,公司說按照“關於勞動者醫療期滿進行勞動能力(復工)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辦[2004]387)”相關規定與程序,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我想諮詢一下進行申請的主體應該是我妻子個人,還是公司來進行?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對醫療期待遇有明確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醫療期內由企業按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
津勞辦【2004】387號文件規定:“勞動能力(復工)鑒定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報單位所在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由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安排鑒定。勞動者個人要求勞動能力(復工)鑒定的,用人單位應當辦理,並按規定程序申辦”。
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之處,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