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在天津市金旺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任職出納,任職期間單位沒有為本人繳納社險,投訴至東麗區監察,監察下發過(津東麗)勞監改字(2014)第125號 ,後幾次找到東麗勞動監察部門溝通,單位方都未能履行,請問,監察可以強制執行嗎,請有關部門領導幫助解決,不要搪塞,要求中肯的解決辦法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應到區縣社會保險繳費聯合執法辦公室進行投訴,時效為2年,建議勞動者要及時維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