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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東麗區藍庭國際一期業主,2014.8.24發現自己樓頂安裝了聯通信號發射裝置,並且是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我也查看了相關法律政策;1997年3月25日國家環保局第十八號令發布《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電磁輻射發射設施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兒園等敏感建築。在我國各省市的《公用通信基站設置管理規定》中都明確規定:新建基站選址時,盡可能避開居民密集區,在居民區選址的,應當優先考慮設置在非居住建築物上通訊運營商在居民區選址架設信號發射塔、發射器首先要經過主管部門批准,環評和項目要同時審批、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使用。小區居民有對該小區建築物的區分所有權,運營商在居民區選址架設信號發射塔、發射器首先要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召開業主大會集體表決通過。如上述在小區居民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安裝信號發射塔、發射器,屬侵權行為。
我家老人65歲以上,小孩剛一歲多,考慮到電磁輻射對人體的危害,先肯定相關領導責令聯通對設備予以拆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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