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領導您好:
我想就《批轉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規劃局擬定的天津市公寓項目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6〕110號)的有關內容諮詢如下:
一、該暫行辦法是否還在執行?如不執行了,廢止前的項目是否應該依舊執行該暫行辦法?
二、關於“第五條,經營性公寓按照公建設計標准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執行非住宅技術規范。居住型公寓的空調室外機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須設置戶式空調,酒店型公寓須設置中央空調。”
(一)“經營性公寓按照公建設計標准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執行非住宅技術規范。”具體按照哪些公建設計標准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執行哪些非住宅技術規范?
(二)該條第一款“經營性公寓按照公建設計標准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執行非住宅技術規范”和第二款“居住型公寓的空調室外機不得外露,混合型公寓須設置戶式空調,酒店型公寓須設置中央空調”關於空調的規定,有什麼關系?為何放在一條表述?
如兩款完全無關的話,那麼設計和驗收是非常大的范疇,而空調位置則是非常小的范疇,根據法律基礎知識,是不應該放在同一條表述的。如有關,請進一步列明第一問相關具體設計標准和非住宅技術規范。
(三)根據南開區政府在北方網《政民零距離》答復,居住型公寓和普通住宅沒有區別。那麼居住型公寓為什麼要按照公建設計標准執行、工程竣工驗收執行非住宅技術規范?按照公建設計標准執行如何保證居住型公寓內在住宅屬性的居住需求、安全需求、便利需求?
望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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