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母親於95年左右下崗,當時單位按照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生活費,後來給了一段時間就不給了,且公積金也不給繳納了,煤火費也不給,退休時候還要求個人補繳保險的個人部分,要不就不給辦理退休,無奈之下只能在單位不給任何生活費的情況下自己交了一千多元錢保險,纔得以辦理退休手續。我目前04年辦理的退休,05年單位在崗人員入股,變為普通合伙企業,也沒有通知退休人員!現在企業被私人收購,正在辦理清算,我想問一下,當初企業沒有通知退休人員就只召集在崗的人員合伙變為合伙企業,也沒有任何文字記錄,合法嗎?現在單位只承諾給補發下崗期間簽發的煤火費,生活費不予補發,公積金不給補繳,合理嗎?據了解在崗的公積金都按困難企業降低比例發放的!還有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可以退給職工嗎?如果想仲裁找那些部門,單位所屬勞動局是河北區勞動局。
尊敬的網友:
您好!下崗期間的相關待遇以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下崗協議約定的內容為准。您的母親已退休,因履行下崗協議而發生爭議的,建議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單位主管局反映。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7月11日
【民生詞典】公積金提取——離休、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