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早,在北辰區普濟河東道萬達新城小區門口,我家孕婦乘上了銀建的士公司牌照號為津E10036號的出租車,向普濟河立交橋方向接同事一起去北辰科技園區的公司上班,行駛大約200米左右到武警北辰支隊附近,司機說自己要去市裡接一個人,就把孕婦趕下車了。向市客運交通管理辦公室23549000投訴,客服代表說必須要乘客本人投訴,其他人投訴不予受理。我就感到奇怪了,家屬代為投訴怎麼就不可以呢?作為出租行業主管部門,僅需要核實所投訴事件是否屬實、記下投訴乘客的電話就可以了,為什麼非要為投訴設置門檻,我見義勇為不可以嗎?由於出租運營管理體制的局限,行業主管部門抓服務質量、抓運營管理理不直氣不壯,都可以理解,但不能認為設置門檻,降低業務量啊。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我們已與反映人電話溝通,就提出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