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或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實得工資的獎勵。產假期間遇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2、女職工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產假工資。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後,由用人單位向登記參保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如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工資,應當將高出部分足額發放給職工本人。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由用人單位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較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6個月,工資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工資支付等規定,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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