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4年6月6日
尊敬的張老師: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離》欄目上的留言後,武清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責成武清區地方稅務局、武清區教育局進行了認真調查處理。
武清區地方稅務局回復如下:
補發工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即,納稅人月初第一日至月末最後一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 國務院令 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 主席令第48號)第六條第一款“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依據:《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49號第五十二條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如果2012年所補發工資已經合並當月計稅不需要補繳稅款。如果當時分解到個月繳納的稅款,現在需要合並當月補繳稅款。具體算法如下:
應補繳稅額=(已申報收入額+一次性發放津貼補貼額+未申報收入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免稅項目合計-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已繳納稅額(已繳納稅額為補發工資當月分解計稅所繳納稅額)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表
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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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含稅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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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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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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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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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15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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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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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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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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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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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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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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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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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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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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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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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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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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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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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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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5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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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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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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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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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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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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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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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區教育局回復:如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不明,請直接諮詢局相關部門。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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