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泰達醫院簽署勞動合同3年,現在工作一年半時間。我的辭職報告已批准並已提交30天,簽署的勞動合同之內關於賠償事宜不符合勞動法
現在30天規定日期已到 企業要求賠款28300元 不賠款不給出解聘證明
哪個部門可以為我們勞動者維權? 我需要向哪個部門申訴?
企業一直在拖 我想盡快解決問題 我已經懷孕想盡快完成手續回家休養
謝謝政府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解除前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給職工做退工退檔手續。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做退工退檔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到監察部門投訴或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電話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