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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樂視公司在其官網及旗下網絡商城虛假宣傳其新產品X50 AIR現貨20000臺引導消費者於4月22日搶購,後發通知說現貨追加到35000臺,並承諾22日付款的用戶在29日之前全部發貨完畢,然而令消費者失望的是在29日下午14:00之前只有極個別用戶已經發貨,大多數消費者在14:00之後竟然被樂視公司以一鍵發貨的方式給與回應(無物流單號,也查不到單號,屬於虛假發貨),這種強勢手段令消費者難以接受,在其論壇招來罵聲一片,很多消費者在這期間預測到樂視的這種做法,有的提前退款有的在今天退款,還有一部分在觀望樂視的解決辦法,這種虛假現貨,虛假發貨的手段視消費者如傻帽、如蟲蟻。無法接受!!現又爆出樂視虛假參數或者隱瞞電子產品重要參數(屏幕的響應時間不是宣傳所說6.5ms實際上是9.5ms),種種這些劣跡,已經讓消費者無法忍受,請有關部門核查嚴查!!
超期發貨,涉嫌違約:樂視聲稱4月22日搶購的X50會在4月29日前發貨,但是都現在為止收到貨的根本沒有幾個。雖然樂視很聰明的在4月29日下午一鍵修改訂單狀態為已出庫,可惜中遠快運網站顯示根本沒有發貨,頂多是訂單通知罷了,之後還要經歷揀貨計劃、揀貨確認、出庫確認、派件等多個流程。訂單通知只代表樂視告知快遞公司有貨要送,但是貨並未由樂視移交給快遞公司。那麼已發貨就是笑話了,發貨超時是可以肯定的了,根據樂視的宣傳以及訂單顯示的內容,都是在4月29日發貨,我記得這種情況下發貨日期承諾應該算是合同內容之一吧?那麼樂視已經算是違約了,是否應該賠償呢,如何賠償呢?
現貨銷售,涉嫌虛假宣傳:樂視之前聲稱4月29日的X50搶購是現貨銷售。但是有些個別收到貨的買家在論壇反映生產日期並非在2014年4月22搶購時間之前,而是4月25日或其他時間,因此樂視宣傳的現貨銷售明顯涉嫌虛假宣傳,應該予以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 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隱藏參數,問而不答,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條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樂視之前說刷新率是60HZ,後來看到大家在吵就把刷新率這一重要參數刪除了;響應時間這一重要參數也一直未公開。而且,很多人問了客服,客服都是一問三不知。
1、訂單已從工廠發往各倉庫----22號銷售之前不是信誓旦旦地號稱是現貨的麼?現貨怎麼還會躺在工廠的生產線上而不是在樂視等待出庫的倉庫裡呢?
2、訂單量巨大-----訂單量再大,你們也總會按順序依次發出啊,那怎麼在22-29之間,貌似都沒有1個人真正收到貨呢?尤其是上海,到今天30號了,還是1個人都沒說有收到貨。
3、遇五一假期-----我真的想罵人了,今天不是纔30號的麼,5.1已經到了?你、你們樂視、你們全家人,都是外星球的人?
4、部分用戶送達時間可能延遲3-5天-----A、不是部分用戶,而是幾乎所有的客戶都沒有收到貨,尤其是上海,我到現在還沒有聽到上海有誰收到貨了。B、你之前不發貨,後面怎麼不會延遲呢?!C、直到現在30號的中午12點鍾了,也沒看見你們發貨的物流單號碼啊,這算是發貨?還是你故意侮辱客戶侮辱這個投訴平臺的工作人員的智商呢?
5、諒解-----正式銷售前,你信誓旦旦的承諾是現貨,還搶購,還預收全款,換成是你自己變成這個環境裡的客戶角色,你又如何?你能諒解?我不會諒解你們。
6、依然是要求:A、要求樂視公司給消費者道歉。+B、並在三大證券報和其他各大報刊雜志門戶網站頭版發表道歉聲明。+C、並對22日進行預付全款的消費者三倍賠償。 投訴補充:
對,我們大家都要投訴到底,不能讓壞蛋得逞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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