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濱海新區中學負責人事的老師,近一年有涉及歇產假老師的問題,我手上的文件規定是 順產 :90+30(晚育)難產:90+15+30(晚育)。但有教師反映產假延長了幾天既98+30(晚育),本人也上網查及諮詢其它學校主管人員,說法不一。能否請上級領導部門向各個學校發一正式通知,我們好按此執行。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2012])文件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依據《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3號[2003])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或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實得工資的獎勵。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建議您撥打人力社保熱線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