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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出國及其他問題,造成本人家裡暖氣費12年11月15至13年3月15的暖氣費以及2013年11月15號至2014年3月15號的供暖費沒及時繳納,現在被金達熱力停止供熱(自13年12月29日),被告知有1200多的滯納金,本人想了解一下他們收取的是否合理?
根據《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供熱單位對逾期未交費用熱戶停熱的,停熱期間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
本人有多處不明白,希望能一一作答。
1、滯納金收取計費開始時間應該是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到2013年12月29日結束對吧?
2、從2013年12月29日往後應該是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對吧?滯納金應該不應累計了對吧?
3、2013年11月15號至2014年3月15號的供暖費怎麼收取?停熱後應該供暖費也不應收取了吧?是否應該是繳納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29日的供暖費加上2013年12月29日到補繳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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