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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   提問時間: 2014-01-19 14:45
 標題:關於供暖滯納金
內容:

    由於出國及其他問題,造成本人家裡暖氣費12年11月15至13年3月15的暖氣費以及2013年11月15號至2014年3月15號的供暖費沒及時繳納,現在被金達熱力停止供熱(自13年12月29日),被告知有1200多的滯納金,本人想了解一下他們收取的是否合理?

    根據《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供熱單位對逾期未交費用熱戶停熱的,停熱期間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

    本人有多處不明白,希望能一一作答。

    1、滯納金收取計費開始時間應該是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到2013年12月29日結束對吧?

    2、從2013年12月29日往後應該是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對吧?滯納金應該不應累計了對吧?

    3、2013年11月15號至2014年3月15號的供暖費怎麼收取?停熱後應該供暖費也不應收取了吧?是否應該是繳納2013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29日的供暖費加上2013年12月29日到補繳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回復部門:市住建委   回復時間:2014-01-21 16:51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張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4年1月21日


尊敬的張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具體情況回復如下:根據《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回答您提出的三個問題:第一,針對您的情況,違約金收取開始的時間應該是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到供熱站強停之日截止。第二,停熱期間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第三,停熱期間,采暖費計算方法為:當年采暖費除以120天乘以實際供熱天數的費用加上熱能損耗補償費(當年采暖費減去當年實際供熱費後乘以2‰)。此回復為最終解釋意見,請您攜帶此意見及時與供熱單位聯系,盡快解決該問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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