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律師,您好!
我又兩個問題需要請教您:
1、我從2012年9月辭職到2013年10月一直沒有找工作,所以我就把以前欠的養老保險和今年全年的養老保險(2012年9月~2013年12月)已經全部交齊。可是我11月份找了一份工作,請問我從11月份跟新公司簽的合同,那我之前自己交的保險可以要求公司補給我嗎?我問公司人事的相關人員,她們說給不了我。這樣做公司符合勞動法嗎?
2、我們是2013年11月12日入職,可是這家公司說每月8日以後入職的不給上當月的保險,這樣做符合勞動法嗎?
非常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留言,請您給予明確的答復。再一次的感謝!
尊敬的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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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