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
您好,你的留言我們已經收到,已經轉交到有關部門,因問題的調查核實處理需要一定的時間,具體處理結果我們會在二次回復中給您答復,請您耐心等候。
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濱海新區政府
2013-12-12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了解,您居住的貽成尚北小區系2009年8月出開發商交鑰匙。2009年II月該公司開始供熱,您繳了2009-2010年的采暖費。至今其餘四個采暖期(2010-2011年、2011-2012年、2012-2013年、2013-2014年)的采暖費一直拖欠不繳。金達熱力公司幾年來多次催繳,現據不完全統計,該公司分別於2012年4月10曰、5月15日、2013年1月9日、1月10日、3月27日、7月29日、7月30 日等多次電話請您來公司繳費,您均以“在國外”、“在外地出差”、“出海”、“這不是我的房子”、“你們電話打錯了”等理由長期拒繳。該公司在此情況下,於今年12月5日不得不采取了停止供熱的措施。 停熱後,您到該公司了解補交費用情況,卻以“回家商量,錢沒帶夠”等理由仍然拒繳。此外,貽成尚北小區停熱情況:截止目前該小區共停熱27戶,(所說50戶情況不實)。停熱後,已有5戶來該公司辦理補繳手續,該公司已對其恢復供熱。
關於滯納金問題您反映該公司毫無根據收取滯納金不實,根據為:
1、 天津市城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下達建公用[2011]22號文件關於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十一條規定:“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l曰前向供熱單位金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納采暖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日違約金額最高不能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采暖費的2‰” 。
2、 該公司依照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與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監制的《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與各用熱戶簽訂了供用熱合同。合同中第十條乙方(熱用戶)的違約責任第(一)款明確:“未按本合同約定交納供熱采暖費,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應繳供熱采暖費金額2‰的違約金。乙方補交供熱采曖費時,需交納違約金。”
您與該公司簽訂的供用熱合同系2009年的合同:該合同規?每日加收違約金額為應繳供熱采暖費金額的5‰,該公司現收取他的違約金是以2‰計算的。該公司收取支您因長期拖欠采暖費而收取滯納金,是依政策規定且履行合同之舉,根本不存在需“物價局審批”和“交易鏈”問題。您已有三個采暖期故意不履行“供用熱合同”,且2013-2014年采暖費至今尚未交納,並口出惡語,還威脅該公司工作人員,態度極其惡劣,為了該公司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政策,該公司收取滯納金並無不妥。
特此回復。
濱海新區政府
201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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