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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學生纔15歲,上課說話,下課給老師道歉,卻遭到老師一腳踹在下體生殖器官,那個缺德老師就是北辰職專語文老師郎家山,請領導主持公道。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果教師對學生采取罰站、罰跪、揪著耳朵拽出教室、放學不讓回家、罰寫作業幾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嚴重傷害學生、幼兒身體健康的,也應屬於法律禁止的“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
《教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乾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二、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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