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通信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全市聯通手機和固話無法正常通信(媒體已經報道),對此給聯通用戶造成了不便及損失,此後部分用戶向聯通反映並要求賠償,聯通公司已經對於部分客戶給予一定的賠償,但是本人致電聯通時卻被告之無法賠付,對此請通信管理局幫助調查和回復賠償標准,以下為對此事件的質疑:
1.聯通公司已經有對該事件的賠付記錄(本人可提供已賠付的手機號碼),為什麼又對其他客戶聲稱不予賠付?
2.既然已經對於用戶造成損失,賠付的標准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