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好:
我是南開區三潭路一戶居民,在2007年買了一套二手房,由於當時沒有經驗,忽視了暖氣過戶的問題,後纔知這套房子已經欠了3年暖氣費了,而且供熱站登記的戶主,並非賣我房子的戶主。就是說這套房子第一任房主就欠暖氣費了,現在供熱站讓我們交以前的暖氣費。
我這邊認同交我們買房以後的暖氣費。以前的欠下的暖氣費在以前應該有供熱站追繳,而不是找我們交,責任不在於我們。
現在已經2013年冬天了,問題還沒有解決。
望有關領導重視這個問題,給我們一個明確的答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問題已轉相關部門,並將盡快進行回復。
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政府
2013年12月
您好,留言收悉。經調查,該戶自2004年至今欠費,不含當年度,累計欠費九年,采暖費欠費1.2萬元,違約金4.3萬元。
按供熱合同規定,用熱戶變動時,就將其管理的供熱設施使用狀況和交費情況告知新用熱戶,並和新用熱戶共同到甲方辦理變更手續,鑒於該用戶情況,我站只能免去違約金4.3萬元。
南開區供熱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