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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領導或工作人員,你們好
“問答”中界定房屋時間為2002年3月之前,附加一點在此之後的房屋需要有區,街等職能部門核准。
我的問題是時間定在2002年3月的依據?為什麼不是2012?或是1992?到底依據在哪裡?如果是普查時間的話,這個合理嗎?目前我村在做意見征求及認定簽核工作,但是工作人員沒有合理解釋。只告知你家房屋沒有被認定為有效置換范圍內!我們的房子在2007年建造時也沒有任何條文或規定告知,後續將有新市鎮規劃,此房不列為置換之內!現在卻在“問答”中講2002年3月,理由為何?作為村民,作為房屋的所有者我們應該有起碼的知情權吧!而且房屋在建期間村委會也未給出提示!
如此一來,恐怕一些人的主房都要不算數了,因為我們房屋建造的程序是一樣的,只有村委會知道,而沒有區,街職能部門的批准,希望區領導能夠針對此問題進行進一步了解,並給99%的普通百姓一個合理操作方法,村官和百姓都是村民的一部分。
新市鎮采用置換方法進行改造,方法我們不否認,但是其中操作諸多不利於百姓的界定實屬不利於新市鎮改造進行。宅基地是否要包含院落?結果置換了把院子給弄沒了!置換了把附房變一半了!原來的院子屬於我們,我們可以在院子裡做任何不違法的事情,放任何不違法的物品,但是現在沒有了,也沒有說法!同樣的問題也出現在了附房!政府依據是什麼?參考《東麗區整體村域拆還遷政策》嗎?
希望相關領導給予適當解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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