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連鎖藥房的員工。我們七月份獎金是1200元,我是出勤了21天,之後調到別的門店去工作。我七月出勤了21天店長給我分了30元獎金,我覺得不合理就沒有簽字,當時也給公司打電話了公司說知道了。八月三十號上午我回店找店長核算獎金她說獎金就給你30塊錢,我不認可就沒簽字,店長看我沒簽字就罵我侮辱我,我正要離開時她打了我把我打的全身都是傷,我報了警,警察把我倆帶到了派出所,最後協商解決了,賠償我2700元。我正在休病假期間內公司給我打電話讓我過去,我去了公司人事告訴我我被辭退了,我跟她理論說店長打了我,我沒有還手是我被打了,我不同意她的決定。現在公司無理由辭退我,請問公司這樣做對嗎?我現在怎樣維權?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因受理程序要求,我們無法在此受理,敬請諒解。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