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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 規定個人存夠30天加班後 超出天數報加班費。因個人原因沒上班 可以算倒休 扣個人存的加班。但是 當單位沒有生產任務需要停產時 讓工人歇班 要算個人倒休 扣個人存的加班 而且是1:1扣班 這樣符合勞動法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非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提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調整其工資標准,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祝您生活愉快!
追問:我個人理解的是 因單位停工停產 也需要給全月工資或者跟我協商降低工資標准 但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
我主要問的是 在因單位停工停產時 單位依然發放全月工資 但要扣除我的加班(存班)或 沒有加班(存班)算欠班以後加了班抵消 是否合理 是否有依據 我可不可以投訴?請明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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