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領導:
我愛人於今年1月份購買了一套位於北辰區東昇裡2小區13-1-513-516(58.63平米)二手房一套,當時原房主出具了連續4年繳納供熱費的國家正式供繳費憑證(2009年-2012年的憑證我還保留)國家也有相關規定如未按時繳納供熱費會有相應的處罰(比如滯納金,停氣等)所以我視為暖氣費正常繳納。我國法律也規定正式憑證為正式結算憑證。但我於今日去繳納2013年供熱費的時候纔被告知原房主從2000年-2008年之間的供熱費沒有繳納,讓我補齊後纔能辦理更名和2013年供熱費的繳納。
我質問供熱站人員為什麼2000年-2008年未繳納供熱費非但沒有找原房主追繳並給與停氣處理,而且自2009年-2012年期間還能正常繳納和正常供暖。從未追加之前處罰反而還出具正常繳費憑證(之間相隔近10年),難道供熱費在未報停的情況下還能跳年正常繳納。我的房本是2013年1月份下來的,為什麼讓我補繳之前費用。而且供熱站人員還說這是正常現象,是因為我不去供熱站查底檔,並給我一份欠費清單讓我自己找原房主去追繳,難道開具的國家繳費憑證還沒有法律依據嗎?難道讓我先相信供熱站 最後再去相信國家繳費憑證嗎?因為小孩子都知道如果供熱費未按時繳納,後面是不能正常繳費和使用的。為什麼又會出來後4年正常繳納和使用的情況呢?希望有關領導替我解決這個問題(因為此房出租如果不能繳納供熱費我會損失很大),而我也不認可這部分費用。如果這個事情不能正常解決我也會向上一級領導部門和相關新聞媒體諮詢求助解決辦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