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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佔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佔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並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准的 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以上是我在網上查的的,但個人認為在河東區第六大道小區入住7年來感覺物業就是亂收費的,小區裡私搭亂蓋的,還有物業收費同意佔用公用活動場所擺攤設點的,這些現象好多人反抗過。最終以各種解釋不了了之。非要弄得和2007年為通個煤氣去津濱大道上堵路纔能解決嗎?業主的要求不高,只是你們該公開的一項不公開,車位費本還沒什麼異議,但是說漲價就漲價,少得可憐的服務說取消就取消。這還是法治和人類文明的社會嗎?我們只是可憐的工薪層,更悲催的是我們是民營企業的普通員工。我們不奢求享受特權,只求自己花錢能求了可憐的公平對待。這過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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