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
本人在試用期內,發現遇到騙子公司,這個合資公司在面試時說明試用期也有五險一金,請問:
1、公司在試用期內未給勞動者繳納社險,是否違法?
勞動者希望先補齊個人保險後,再由公司開始給繳保險(入職前,個人保險不是連貫的,也不希望保險中斷)。與公司協商,看公司是否可以將勞動者自入職以來該繳納的保險在以後其他月份一並繳納,但公司拒絕繳納,聲稱這是勞動者個人原因,相關保險錢也拒絕以其他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可否要求公司補繳及經濟補償嗎?
2、自用工之日起,近一個月的時間,公司都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主動說明關於勞動關系、合同、崗位簽訂、試用期長短、合同期限、工資、保險、公積金等從何時開始簽訂、繳納等任何問題。一直都是勞動者在試用的一個月時間內,多次向人力部門詢問保險、合同、檔案等事項,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3、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繳納保險,也沒有提出其他補償方式,勞動合同簽訂崗位、時間等具體事項也和當初招聘時有很大出入,因此勞動者提出質疑,在未能得到明確答復時,無奈提出辭職。但正式辭職日期本應為自入職之日起整一個月的時間,但公司要求,必須提前寫兩天(這樣就不滿一個月了)。工資單上,也未寫明有關試用期間的保險金額,人力部門也拒絕回答保險基數及繳款等事項。
4、請問相關負責人,以上情況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情況?勞動者可否提出勞動仲裁(有效期內)或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求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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