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消費者申訴在XX公司購買戴爾筆記本電腦,選購時消費者要求購買戴爾TUBBO15型筆記本電腦,但被訴方堅持向消費者推薦戴爾m5110-748型筆記本電腦,並宣稱該電腦的配置爲8G內存,3G獨顯,消費者聽從被訴方的建議購買了m5110-748型筆記本電腦後,經查詢才得知該型號筆記本電腦的出廠配置爲2G內存、1G顯存,而上述配置是在原裝電腦配置基礎上改裝後的配置,隨即向工商部門投訴以上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爲。
處理結果:
接投訴後工商部門立案調查此事。經調查,被訴方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以欺詐的手段銷售商品的行爲,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經工商部門調解,被訴方已爲消費者退貨。結合被訴方的違法情節,工商部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
隨着電腦等數碼電子產品普及率的提高,產品銷售環節轉型銷售牟取暴利欺詐消費者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消費者申訴量上升,成爲新的熱點。某些數碼電子商場個別商家採取誘導消費的手段轉型銷售電腦,牟取暴利,欺詐消費者。
被訴方使用欺詐的手段向消費者銷售戴爾m5110-748筆記本電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規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爲。《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五條“對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欺詐消費者行爲,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九)項“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鑑於當事人以往對經營行爲的管理較好,目前正處於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當事人面臨經營困難的局面,且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爲消費者退貨,積極改正,屬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從輕情形。綜上所述,當事人以欺詐手段向消費者銷售戴爾m5110-748筆記本電腦,當事人的銷售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十九條、第二十條,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的欺詐消費者行爲。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第(六)項、第(九)項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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