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費者在無理由退換貨方面都可能存在一個誤區,那就是在大商場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都可以享受7日內“無理由”退換貨的服務,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就無理由退換、不滿意退換問題,國家並沒有出臺明確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無理由退換貨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相關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可選擇換貨或修理。部分經營者爲了提高自身信譽,吸引消費者購物,會做出“七天之內無理由或不滿意就可退貨”的承諾,打消消費者購物的猶豫和疑慮,作爲提高競爭力、增加銷量的有效手段。這種有益於消費者的規定,是經營者的自願行爲,是受到鼓勵的,一但做出就必須按照承諾履行,但是如果經營者沒有做出如此承諾,消費者就只能通過協商來進行溝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