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012年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原91年規定中每天一小時哺乳假可合並使用及六個月哺乳假的條款都取消了。是不是用人單位按照新的規定,每天哺乳時間必須限制在1小時之內且不能合並使用,六個月哺乳假也可以不批准。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聯系電話解答相關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