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們就職的公司給職工計算加班費的基數是按基本工資計算的,沒有包含基本獎金,全勤獎,職務補貼,技術補貼等項目(所簽勞動合同裡沒有對加班費基數做定義)。認為應按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加班費用,公司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職工權益,煩請您那裡給予解答公司的做法是否違法,如違法我怎樣爭取我的權益。附件中是我公司05年其中一個月的工資清單請參考。非常感謝!請幫幫我們吧!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並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於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應得工資在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時,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的數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加班工資問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或到監察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