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68歲的老人,我於2004年將河東區某局所屬企業產住房置換於他人,然後一直在社會上租房生活至今。從2011年開始,我想申請公租房,所以前提條件都符合,但是卻因為無法向河東房管局提供公有住房置換單,而一直老無所居!
請問市領導,沒有置換單,我就應該沒有住所嗎?沒有置換單,也不是我們普通老百姓的錯誤啊!這個房屋置換過程裡,我們也沒有違反違規,為什麼要懲罰我,說我沒有資格申請公租房呢?如果說某些局有錯誤,請不要讓我們普通老百姓承擔責任吧?現在市領導也在積極改善民生,能不能讓我們這些沒有置換單的人也有房住?我們同樣是租房花錢,為什麼這筆錢不交給國家,卻便宜給個人呢?
王振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5月24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