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依據《天津市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對〈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中若乾問題的答復》(津計生委[2003]65號),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個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個。
(2)再婚夫妻均系離婚者,原各有一個子女,均由對方撫養(根據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新組成家庭沒有子女,可以再生一個。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確已送養給外國公民或香港、澳門、臺灣同胞,並在大陸已注銷戶籍的,按原有一個子女計算,可以再生一個。
(4)再婚夫妻一方為本市常住戶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個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門、臺灣同胞或外國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陸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個。
(5)除上述第3種情況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撫養或送養的,仍計為本人及新組成家庭的子女數。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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