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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外地來津自營業主,我於2011年5月19日在不知產權性質的基礎上購買了新領地商鋪一套,我的購買合同上提到土地使用年限為“永久性”,我購買的底商號為29號,我於2012年10月15日到現場發現該商鋪群已建成,但是沒有29號商鋪,28號商鋪旁邊只有一塊空地,我與銷售商聯系,他們說經研究,要我換一個已經蓋好的商鋪,我沒同意,他們又經商議,說在28號旁邊給我現在蓋一個,我很糾結,房子可以這麼蓋嗎?我是從農村走出來的,辛辛苦苦存了點錢啊,我要求開發商退款,但是很難,希望有關領導幫忙處理一下,我代表外地來津務工及投資人謝謝各位領導!我求助的具體問題:1,開發商與我們的買賣合同成立嗎?2,我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在土地問題上)3,我的合同有一條附加條款是“本合同簽定之日起,不允許退房!”這條合法嗎?4,我到底有沒有資格購買這套房屋?5,開發商有沒有權利在現階段銷售這個房屋(他們的證件好像並不全)?6這種類型的房屋到底什麼樣的人群纔有資格購買?7,我的退款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嗎?希望有關部門和領導能幫助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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