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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辦理人纔引進家屬戶口,要求戶口所在地(遼寧省)縣民政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戶口所在地縣民政局說是未婚、離婚、喪偶的可以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已婚、離婚、喪偶的只能開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但是是哪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這個證明。
我是在天津市河西區民政局辦理的結婚登記,去了河西區民政局說是戶籍在哪就去哪裡開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希望有關領導給與解答。
下面是網上查詢的資料
民政部關於做好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99號 2012年6月18日)
http://sws.mca.gov.cn/article/zcfg/201206/20120600325788.shtml
一、受理機關
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軍人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由為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可根據本地婚姻登記信息聯網及歷史數據補錄情況,按照便民原則放寬出具證明的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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