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環保局領導:
在2013年2月21日向貴局提出有關殘極是否要按照固體廢物來管理的問題,貴局2013年2月27日作出了明確的答復,對此深表感謝!
在現實的流通領域,殘極已被當作一種燃料能源使用,代替焦碳發揮它的利用價值,請問殘極在作為冶煉燃料流通使用過程中不按固體廢物管理這一規定有相關的文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法律定義,殘極也是屬於可以直接取得有用能的能源。因此,在能源緊缺時期,殘極在我國電解鋁行業大量存在,其可以作為一種能源資源。
尊敬的網友:您好
您提出的問題已致電予以解答,感謝您對環保工作的支持。
天津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