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8年7月份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依法續訂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入職一直擔任生產助理一職。2012年9月30日公司調崗,我無法接受,公司要求我自己辭職。我認為變更勞動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公司又沒有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理應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相應補償金。現在公司就拖耗著,也不解除勞動合同,我也不能上班,又不能找別的工作。沒有收入生活陷入極大的困境。2013年2月20日我以裁決被申請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相應補償金為訴求申請勞動仲裁,被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請事實不清,標的額不明。我該怎麼辦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