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侯曉楠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1、《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2、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並實施)第五條規定:對於暫停用熱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共用設施安全運行的,供熱單位應當為提出暫停用熱申請的用熱戶辦理相關手續。由供熱用熱雙方簽訂停熱協議書,明確約定停熱時間、停熱處理方式、協議期滿延期等內容,並由用熱戶繳納停熱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第六條規定:暫停用熱期間,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准為以面積計算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0%,非居民用熱戶從2010-2011供熱期開始收取,居民用熱戶從2011-2012供熱期開始收取。
由於條例適用於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活動和用熱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因此不存在您所反映的只有西青區繳納熱能損耗補償費而河東區不繳納的情況。目前,可以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情況如下:
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和熱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並實施)第九條規定:本市城鎮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天津市城鎮居民特困救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價格補助領取證》和所屬區、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本市城鎮戶口的無工作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憑《天津市定期補助人員證》、《天津市定期撫恤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和所屬區、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免交停熱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十條規定:用熱戶永久停熱的,可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
建議您盡快與所屬供熱站聯系協商解決此問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