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准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度的,應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業經勞動審批,還可以實行不定式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制等特殊工時。實行標准工時的單位,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在正常支付其工資的基礎上,按照不低於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費。
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如果約定的是最低工資,勞動者的工資應隨著我市最低工資的調整而調整。用人單位違反了工時和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或到監察投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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