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領導:您好,我是天津醫專教職工,我胞弟張凱軍為精神殘疾病患者,(有2級殘證),十幾年前在天津中環電子儀器有限公司下崗,目前經與該公司多次交涉,月工資僅給240元,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更談不上治療病患,在父母雙亡後,生活更加拮拘,對其精神打擊極大,已對生活失去信心,作為胞兄,受其委托特向市領導求助,以期解決為盼,讓其充分享受黨的陽光帶來的溫暖。敬謹。祝您冬安。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患病可以休醫療期,勞動者患精神病在24個月內尚未痊愈的,按照企業醫療期的規定,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工資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您諮詢原單位弟弟是否在休醫療期,醫療期的工資可以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准,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不是醫療期,下崗期間的待遇按下崗協議執行,沒有下崗協議的可以找單位或主管局協商解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