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發{2001}59號文件中附件三
《天津市市級級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職工 現住房認定暫行辦法》
第四條 無房職工的認定
職工本人及配偶均為承租或購買公有住房,且未購買含有國家、單位補貼資助構建住房的,視為無房。
以市場價格購買或以市場租金承租,且購房資金或租金全部個人負擔的住房、祖傳私房、繼承或贈與得到的有所有權的住房(房改購房除外)視為無房。
我在1987年從我哥的房子產權名下分得一拆間(十幾平米。我給他2萬元),後來我用這拆間的房子,多次添錢通過房屋置換,換過很多住處。最後,1998年我又將該房賣掉了。然後又全部由我個人出資,以市場價格共花了12萬元購得現在60平方米的房子。
請問:1、根據附件三第四條。我現在應認定為無房嗎?
2、享受過分配住房、補貼與個人是否住過公有住房有關系嗎?
嚴君平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