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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領導:
你好!
我家住在和平區保定道35號新華大廈。日前家中的自來水截門不能正常關閉了,檢查發現該截門位於水表以外。新華大廈是2000年以後建成的商品房!根據我市2006年5月24日通過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中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我認為應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我於10月23日給供水熱線2314999打電話,一位姓王的女同志說,這種維修應收費!理由是“新華大廈屬於‘原有住宅居民用戶’”!誠然,如果我這種情況屬於“原有住宅居民用戶”,我無法可說!但我認為新華大廈這種2000年以後建成的商品房,開發商繳納了配套費、供水設施已移交,自來水公司已經按住戶家中的水表進行結算了!應該屬於“新建住宅居民用戶”!當時這位王女士回答說:“她解決不了這種情況,需要向上級領導請示後纔能答復!”。直到10月30日也沒有答復!
30日,我聯系供水熱線,代號為810的同志給出的回答仍是有償服務!她承認了我這種情況屬於“新建住宅居民用戶”,但結算水表是指到建築物外水井內的水表而不是到住戶家中的水表!我認為這樣的解釋也不合理!住戶與自來水公司按家中的水表進行結算,繳納水費!還是按照建築物外水井內的水表進行結算!如果是後者,自來水公司是不是應該找建築物收水費去了呢?
雖然維修這個截門僅需70元,錢不算多!但在政府依法治國、政府依法行政的今天。我們不能“以善小而不為”!雖然錢不多,但它對於推進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杜絕不作為的現象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我認為論壇的管理員可以把這個帖子置頂,讓大家來討論!事件的過程是基於事實的陳述,我願意承擔因為以上文字而產生的法律後果!
我對供水熱線這種曲解《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來回避自己的維修負責感到憤慨!
另附《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 單位用戶、新建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結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設施。
原有住宅居民用戶負責管理結算水表以內的管道等用水設施;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建築物以外的供水設施和結算水表。建築物以內至結算水表之間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管理;經改造驗收合格後,由產權人將產權和管理移交供水企業,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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