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10年購買的二手房,原房主提供了09年度繳費憑據,我10、11年度均繳納供熱費,並與供熱站簽訂了2010-2013年的供熱協議。今年小區進行了分戶供熱管線的改造,前幾日供熱站突然留條說有欠費需繳納否則影響今年供熱,這肯定是前房主欠繳的。請問在我與供熱站供熱協議期間,未產生欠費,供熱站如不供熱或不收今年供熱費是否都是違反協議的?前欠費是否與我無關?
尊敬的張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10月12日
尊敬的張女士: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現將調查結果回復如下:
經與供熱站聯系,您的住房在2009年前有四年欠費。要解決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您與原房主一同到供熱站協商解決。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