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單位同志你好:
我司開發項目近期將要交房,物業公司為對外社會招標的物業管理公司。
對於房屋交樓前的2、3個月,物業公司人員提前介入項目,開始進行售樓准備而產生的1、人員工資費用,2、物業辦公室的裝修費用,3、物業辦公所需的工具購買費用。
由於物業公司前期介入時沒有物業費收入,那這三類費用是否由開發商先借給物業公司,待物業公司盈虧平衡後,再返還給開發商?或者是這筆費用由開發商直接支付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不予歸還?
由於大多數物業公司均為開發商的關聯企業,此費用由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協商而定,請問相關管理機關,是否有相關的文件規定,規范此費用的出處?
張
2012.10.12
11:09
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0月1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