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 您好,
我於2011年10月在春和仁居3期購置新房一套。第一年不交暖氣費,開發商不給新房鑰匙。今年我要暖氣報停,河北區供熱辦說不行。我打電話給市供熱辦,也說不行並表明這是他們的規定,不能更改。
我認為這種做法不合理。個人在購買房屋後,有權選擇所需要的服務。供熱辦作為服務性機構強制消費者選擇其服務並收取費用,帶給消費者一定的經濟壓力,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行為。
希望有關領導可以從老百姓的角度出發認真考察這個問題並解決它。我在很多的小區論壇裡看到了相關的討論。
謝謝
尊敬的夏先生: 您好!國務院2000年第279號令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供熱系統,保修期限為2個采暖期。在這期間暖氣設施發生漏水、不熱等故障時,應找建房或售房單位進行維修。且2010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的供熱設施,應當承擔兩個采暖期的保修責任。第二十五條:新建房屋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因此,為避免今後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不熱及跑冒滴漏等給用戶本人和其它用戶造成損失,建設單位與供熱單位互相推諉,用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新建商品房至少在正常使用兩個采暖季後,經實際驗證設施有效可靠,方可由用戶提出停熱申請。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並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