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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王*   提問時間: 2012-08-04 20:51
 標題:拆遷補償問題
內容:

    您好:

    請問東麗區整體村域拆還遷規定》的補償內容是什麼,新立新市鎮的還遷補償到底是怎麼補償。

    希望能給與答復!

回復部門:東麗區   回復時間:2012-08-10 16:47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2年8月10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回復如下:

                                          東麗區整體村域房屋拆還遷規定
                                               津麗黨發【2009】2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整體村域房屋拆遷、還遷(以下簡稱房屋拆還遷),促進我區城市化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區由於大項目佔地、城中村改造和宅基地換房等原因實施房屋拆還遷,並對被拆遷房屋產權人安置、補償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拆還遷須遵循依法依規、集約節約利用土地、符合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堅持還遷和建設總量平衡、資金收支平衡,堅持民主決策、公開公平公正和政府主導下的市場化運作。
第四條  房屋拆還遷中所涉及的宅基地確認、現狀住宅測量認定、安置面積核定、還遷面積核定、房型選擇等重要事項應及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十天,對群眾提出的疑義要進行認真甄別和處理。
第五條  土地征收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對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給予安置補償;被拆遷房屋產權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區城市化辦公室負責全面組織、指導、協調房屋拆還遷和項目建設工作,包括:計劃制定;現狀住宅測量、安置面積、還遷面積、房型選擇、人員資格界定等的抽查與審定;協調責任主體和建設主體制定統一的還遷價格、市場調節價格、搬遷補償、樓層差價等;全區拆還遷信息數據庫的建立。拆還遷建設項目主體(以下簡稱:建設主體)負責拆還遷建設項目的資金投入、規劃與建設、把關還遷和資金結算等。街鄉為本轄區內房屋拆還遷工作的責任主體(以下簡稱:責任主體),負責房屋拆還遷和人員資格界定等工作。
第七條  各責任主體和建設主體要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具體實施計劃,經區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定期向城市化辦公室報告項目實施進度。
第二章  現狀住宅的測量認定
第八條  住宅類型
(一)按房屋結構劃分
1、平房:(1)磚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磚為牆體主要材料,主體為磚混或磚木結構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塊為牆體主要材料,主體為土木結構的住宅房屋。
2、樓房:(1)多層樓房:樓層在三層以上(含三層),住宅房屋牆體建造材料為磚或磚混;(2)獨院住宅樓:住宅房屋牆體建造材料為磚或磚混。
(二)按房屋用途劃分
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體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內只認定一處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內,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條  認定范圍
(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認定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權證和其他合法有效證件的住宅房屋;
2、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簡稱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內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時登記在冊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後經區、街鄉職能部門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認定
1、普查以後,未經區、街鄉職能部門批准擅自建設的住宅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規劃住宅區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後,在原住宅基礎上新搭建或封閉的建築及二次施工擴建的建築。
(三)改變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質認定。
第十條  建築面積的核定
(一)對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范圍內的房屋,根據實際測量的面積或合法有效證件載明的面積核定房屋建築面積。
(二)對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范圍內的房屋,按普查時登記的面積核定房屋建築面積,按現結構登記房屋類型。
(三)測量方法:
1、主房、附房、帶過道的連體門樓、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體外牆皮丈量計算建築面積;
2、單體門樓及院落圍牆按延米測量;
3、主房前房檐據實測量面積;
4、多層樓房按國家規定核定;
5、兩戶共有的圍牆、連山牆等,按現場測量結果據實計算。
第三章  現狀住宅面積的安置補償
第十一條  安置面積的核定
(一)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閉的主房走廊和多層樓房據實計算。
(二)附房、帶過道的連體門樓、普查以後封閉和未封閉的主房走廊折半計算。
第十二條  基本家庭單位還遷面積的核定
(一)以街鄉與村簽訂房屋拆還遷協議日為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張榜公布並報城市化辦公室備案。按基准日固化人口,兌現各項拆還遷政策。
(二)合法組成的家庭為一個基本家庭單位(以下簡稱家庭),以家庭擁有的合法住所面積作為計算還遷面積的依據。
(三)對具備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人員(以下簡稱:具備資格人員)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實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該面積即為住房還遷面積;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確定住房還遷面積,還遷面積與安置面積的差額部分每平方米收取1000元平房土建成本。
(四)不具備資格人員的家庭,其核定的住房(非購置)安置面積即為住房還遷面積。
(五)同一家庭中,既有具備資格人員又有不具備資格人員的,按本條三、四款規定分別核定人均還遷面積。
第十三條  不同類型住宅房屋的貨幣調整
獨院住宅樓按樓房安置面積給予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平房土建成本40%的價款,土木結構住宅房屋按安置面積向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收取平房土建成本20%的價款。
第十四條 貨幣補償
(一)實行貨幣補償項目的標准:
1、單體門樓每延米300元;
2、圍牆每延米150元;
3、主房前房檐每平方米200元。
(二)自願選擇房屋貨幣補償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償標准:
1、磚混或磚木結構平房主房、多層樓房、普查前已封閉的主房走廊為還遷價格;
2、獨院住宅樓主房為還遷價格加上平房土建成本40%的價款;
3、土木結構主房為還遷價格扣除平房土建成本20%的價款;
4、附房、帶過道的連體門樓、普查以後封閉和未封閉的主房走廊為同等結構主房標准的50%。
(三)不具備資格人員購置的房屋按安置面積和平房土建成本計算並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搬遷補償
正常拆遷需支付的搬遷補償、空調和電話移機費等按政府批准的拆遷安置方案執行。因項目建設需要提前拆遷按住房安置面積支付一定期限的租房費。
第四章  還遷房屋的選擇
第十六條  還遷住宅房屋按下列程序量體裁衣、定單建設。
(一)責任主體落實並提供各家庭還遷面積;
(二)建設主體依據各家庭還遷面積等資料確定房型;
(三)各家庭之間自行調劑還遷面積並簽訂調劑面積協議,報責任主體備案;
(四)各選房家庭按與還遷面積相近原則選擇房型和套數,並與責任主體簽訂選房協議;
(五)建設主體根據責任主體提供的選房資料負責設計並建設;
(六)還遷住宅房屋建成並達到入住標准後,辦理實際選房手續。
第十七條  實際選房面積低於或高於還遷面積部分,按市場調節價格予以補償或收購。選擇不同樓層的按規定標准收取樓層差價。
第十八條  可采取貨幣調節方式進行還遷。建立和完善嚴密的村民選房工作流程,明確選房各類證件的檢驗、選房、確認、房款結算、簽訂房屋置換協議、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操作程序和各類手續的辦理方式,確保村民選房順利進行。
第五章  住宅區的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新市鎮或社區管理體系,明確職能,維護並保證新市鎮或社區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條  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由管理機構參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采取招投標的方式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對還遷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規定計提維修資金列入建設成本,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新市鎮或社區公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費用主要來源於功能區財政獎勵和經營性公建設施的經營性收入,不足部分由市轉移支付或專項補貼以及區、街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三條  新市鎮或社區內水、電、煤氣、暖氣的管理與維護按行業管理規定執行,市政設施與公建設施的管理與維護由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四條 農民還遷房屋的各項手續由房管、建委等部門負責統一辦理。農民只負擔房屋產權證工本費部分,其它費用按相關規定由建設主體支付,列入建設成本。
第六章  企業用房與公建補償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用房與公建包括被拆遷范圍內各類初始用途為工商企業用房,村委會、衛生院、幼兒園、老年活動中心、學校等非生產性用房及文物古跡、軍事設施(含國防工事)、教堂、寺廟和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以及其他合法地上建(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 建築面積的核定
房屋建築面積以合法證件載明的建築面積確定;證載面積范圍內符合認定范圍的現狀房屋面積多於證載面積的,以實測面積為准。
第二十七條 貨幣補償
各類建(構)築物的補償事項按以下原則計算補償額並支付給建(構)築物所有權人。企業與公建房屋依據確認的建築面積,按照重置價值予以合理補償;企業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機器安裝、運輸等費用酌情補償;拆遷中涉及文物古跡、軍事設施(含國防工事)、教堂、寺廟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屬國有資產的拆遷補償按區有關政策予以落實。
第二十八條  相關部門依據本章規定,制定企業用房與公建拆還遷補償實施細則,具體規范、指導拆遷和補償工作的實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原有政策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三十條    部分村域房屋拆還遷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區城市化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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