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名聽力三級殘疾人,07年經街道介紹到一家韓國私企工作。當時只給我上的五險並沒有房屋公積金,工資待遇也是天津市最低生活標准。直到2011年纔給上的房屋公積金,今年其他車間都發放了取暖費,唯獨我所在車間沒有發放,集體找到領導,領導答復是公司效益不好,你們屋有空調,所以沒有你們的取暖費。5月31號我所在車間集體去津南勞動局反映情況,勞動局讓我們回廠聽信,後經過勞動局調節最後決定發放取暖費,但是我跟另外一名殘疾人每月三百元補助取消了。人事部長說是因為公司效益不好。以後不發了。國家並沒有明文規定必須給你們補助,現在公司效益不好以後你們的補助取消了。我現在的工資是1420元。扣了五險一金之後(都是國家規定最低標准)所得月薪不足天津市最低生活標准。請問單位這樣做合理嗎?殘疾人參加工作是否有補助?
單位以效益不好取消以前發放過的補助是否合法?
尊敬的網友: 您好!2012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1310元。單位代扣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後可以低於1310元。關於殘疾人補助問題,不是人力社保局政策,建議向其他相關部門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