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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10年9月與天津現代置地發展有限公司簽署正式勞動合同後,公司以備案為理由一直未給勞動者正式合同。後,公司以補充協議方式用天津現代集團名義又和我簽署了所謂的年薪協議,其實我本人只是一名普通的機電工程師,每天准時簽到簽離。我在該公司工作14個月後離職,工作期間該公司一直安排我加班(周六日、法定節假日和夜間),既不支付加班費也不安排輪休,累計加班時間超過60天。為此我在和平區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在與相關工作人員溝通後,告知我這種情況很難勝訴,因為我是所謂年薪20萬的高收入工作者,又簽署了所謂的年薪協議。
為此我想詢問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相關人士,是不是企業的補充協議就能高過國家的相關法規?是不是所謂年薪協議就是新時代的賣身契?我們這些專業技術人員就是新社會的包身工?
如果天津隨便一家企業都以所謂年薪協議和勞動者簽署合同,是不是就能超越國家法律,隨意安排員工加班也不用安排休息更不用支付加班費了?
本人勞動仲裁官司將於2012年4月26日在和平勞動局開庭,我希望我這樣具有代表特征的案例能得到公正的仲裁也希望能得到相關領導的關注。也能讓我們這些專業人員能夠愛天津,敢於到發展中的天津工作,為天津的建設作出自己的貢獻,更希望天津所謂引進人纔的口號不是空話,天津能對我們這些外地專業人員給予公平的對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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