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部門調查研究,將盡快以二次回復的形式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4月17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經我局相關部門調查研究,現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2004年第406號令)和《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交公路發〔2008〕382號),企業、車輛辦理《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其辦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期間,需要參加從業人員專業課程的培訓和考試,具體時間安排請諮詢相關培訓機構。另外,在辦理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從業人員資格證期間,沒有發放相應的臨時許可證的規定。
最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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