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
您好!
本人1970年參加工作,1999年病退,現工齡計算為29年。
其中,1970年-1982年,本人在天津制鞋廠工作,從事崗位為制鞋操作工;1982年-1999年,本人在天津市日用五金電器廠工作,崗位為統計員。
本人在天津制鞋廠工作期間,從事的制鞋操作工工作是有毒作業(本人的其他同事已經被確定為從事有毒作業)但本人由於後來工作調動,在天津制鞋廠的12年工齡一直未被算作有毒作業工齡。
我想問問貴局,我這樣的情況,能否被重新核實為有毒作業工齡?能否得到一定補償?應找哪個部門辦理?應按什麼程序辦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聯系。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