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1979年參加工作,1992年辭職回家。1998年又參加工作並開始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請問1979——1992年間可以算視同繳費年限嗎?1992——1998年間可以補交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嗎?怎麼辦理?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1992年底前因辭職原因造成工作間斷,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算作視同繳費。對於在原國有或城鎮集體企業工作,1992年12月31日以前因個人原因連續工齡中斷人員,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滿65周歲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自1998年1月1日起參加養老保險並補繳。1992——1998我市還沒有實行醫療保險。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