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人員,我公司有一位懷孕4個月的女員工,由於去醫院產檢貧血,大夫建議休息半個月,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公司是否應該支付其工資?根據什麼規定?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發生流產先兆,早產先兆經醫生診斷證明需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休息,但不計入醫療期。在休息期間,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80%。文件依據: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乾問題的補充規定》(津勞局【1998】439號)
如果女職工因病經醫生診斷證明需要休息的,可以休醫療期,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按企業規定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准的80%。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