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您好,我是空港經濟區某小區業主,開發商於2011年6月份告知交房,交房時未見到天津市《建房【2009】91號“關於加強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發【2010】41號“批轉市建設交通委你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要求的“商品房准許使用證”。
對此開發商的解釋是空港經濟區執行空港建設局文件《津空加規建函[2009]1號》“關於我區《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情況的說明”,該文件中稱“對2007年11月15日之前簽訂的住宅項目土地合同不發放《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在取得《建設工程驗收備案通知書》後即已達到准許交付使用的條件,並可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空港建設局文件《津空加規建函[2009]1號》“文件發布時間為2009年1月13日;天津市《建房【2009】91號“關於加強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發布時間為2009年2月12日,明確2009年3月1日起執行;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發【2010】41號“批轉市建設交通委你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發布時間為2010年11月8日,明確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存在以下疑問,請明確答復,謝謝!
問題:1、空港建設局文件《津空加規建函[2009]1號》適用時限?2、2011年1月1日起,空港經濟區范圍內的住宅商品房在交房的時候是否應提供“商品房准許使用證”?
[附件1]
|